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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大事!重磅文件出炉 差异化监管大幕拉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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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大事!重磅文件出炉 差异化监管大幕拉开

发布日期:2024-03-03 19:25    点击次数:90

  差异化监管的大幕正式拉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期关于印发《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简称“《办法》”)的通知,并于11月16日晚间在官网全文披露。

  《办法》从总体上对信托公司分级分类监管工作进行规范,设置公司治理、资本要求、风险管理、行为管理和业务转型五大评级模块,分别赋予权重20%、20%、20%、30%和10%;将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分为1—6级,数值越大反映机构风险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监管关注。

  此外,《办法》明确了系统性影响评估要素与方法。以信托业务规模、信托投资者情况及同业负债余额等指标作为评估要素,赋予不同权重,筛选出系统性影响较高的信托公司;从监管评级1级至6级,逐步提高信托公司非现场监管强度和现场检查频率,对具有系统性影响的信托公司,相较于同级别的其他公司进一步提高监管强度。

  监管评级怎么评?

  《办法》显示,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包括公司治理、资本要求、风险管理、行为管理、业务转型等五个模块。各模块内设置若干评级要素,由定性要素和定量指标组成。

  评级满分为100分,各评级模块的分值权重为:公司治理(20%),资本要求(20%),风险管理(20%),行为管理(30%),业务转型(10%)。

  《办法》对各评级要素设定分值,其中对定性要素设定评价要点和评分原则,对定量指标明确指标值要求。评级模块得分为各评级要素得分加总。评级得分则由各评级模块得分按照模块权重加权汇总后获得。根据评级得分确定信托公司监管评级的初步级别。在此基础上,结合监管评级调整因素形成监管评级结果。

  据悉,评价期内,信托公司持续正常经营,且注册资本增加10%(含)以上的,监管机构可调增其初评得分;评价期内,信托公司协助监管机构对其他金融机构进行风险处置的,亦可加分。与之相对应,《办法》还罗列了多种情况,信托公司的初评结果将被下调。

  根据《办法》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分为1—6级,数值越大反映机构风险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监管关注。其中,监管评级最终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为1级,80分(含)—90分为2级;70分(含)—80分为3级,60分(含)—70分为4级;40分(含)—60分为5级;40分以下为6级。监管评级结果3级(含)以上为良好。

  金融监管总局每年可根据行业监管要点、信托公司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特征,适当调整评级要素、评价要点和评分原则,并于每年监管评级工作开展前明确。

  1—6级都代表什么

  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上年度评级全部工作原则上应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

  其中,初评结果由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于每年3月31日前向金融监管总局报送;金融监管总局对监管评级初评结果进行复核,确定信托公司监管评级最终结果,并将最终结果反馈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

  监管部门强调,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应作为综合衡量信托公司经营状况、管理能力和风险水平的重要依据。

  监管评级结果为1级,表示信托公司经营管理各方面较为健全,出现的问题较为轻微,且能够通过改善日常经营管理来解决,具有较强的风险抵御能力。

  监管评级结果为2级,表示信托公司经营管理各方面基本健全,风险抵御能力良好,存在一些需要在日常经营管理中予以纠正的问题,需引起公司和监管机构的关注。

  监管评级结果为3级,表示信托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一些明显问题,虽基本能够抵御经营环境变化带来的风险挑战,但存在的问题若未能及时纠正,则可能导致经营困难及风险状况劣化,应给予重点关注并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监管评级结果为4级,表示信托公司经营管理存在较多或较为严重的问题,且未得到有效处理或解决,很可能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需要监管高度关注,立即采取纠正措施。

  监管评级结果为5级,表示信托公司经营管理存在非常严重的问题,风险较高,很可能陷入经营困境,需要加强盯防式监管或贴身监管。监管机构可根据需要,依法对信托公司划拨资金、处置资产、调配人员、使用印章、订立以及履行合同等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管控。同时,督促公司及股东立即采取自救措施,通过市场化重组、破产重整等措施进行风险处置,以避免经营失败。

  监管评级结果为6级,表示信托公司经营管理混乱,风险很高,已经超出机构自身及其股东的自救能力范围,可能或已经发生信用危机,个别机构已丧失持续经营能力,必要时需进行提级监管或行政接管,以避免对金融稳定产生不利影响。被金融监管总局认定为高风险机构的信托公司,无需参与初评,评级结果直接定为6级。

  “亮点”是系统性影响评估

  此次《办法》的一大亮点是,明确系统性影响评估要素与方法。

  对此,监管人士表示,在常规按监管评级结果对信托公司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借鉴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价方法,结合信托业务风险特征,建立信托公司系统性影响评估机制。选定上一年度末全部信托业务实收信托规模最大的30家信托公司作为参评机构,以三类信托业务规模、资产管理类信托投资者情况及同业负债余额等指标作为评估要素,对30家信托公司进行评估打分,从中选出具有系统性影响的公司,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进一步强化监管,促使其稳健经营,有效降低其经营失败可能性和负外部性,积极维护金融稳定。

  根据《办法》,各评估要素及权重分配如下:资产管理类信托资产规模(25%)、资产服务类信托资产规模(10%)、公益慈善类信托资产规模(5%)、资产管理类信托自然人投资者人数(25%)、资产管理类信托金融机构投资者数量(15%)及金融机构认购的信托资产规模(15%)、同业负债余额(5%)。

  评估总分由各评估要素得分加权汇总后获得,评估总分在85分以上(含)的为具有系统性影响的信托公司。

  “目的”是分类监管

  《办法》强调,监管评级结果和系统性影响评估结果是监管机构确定监管标准和监管强度、配置监管资源、开展市场准入、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

  监管机构将依据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从1—6级,逐步加强非现场监管强度,相应扩大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对具有系统性影响的信托公司,应进一步强化监管,提高审慎监管标准,加大行为监管力度。

  据悉,监管机构可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反映出的信托公司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依法对其业务范围和展业地等增加限制性条件。对于监管评级良好,且具有系统性影响的信托公司,可优先试点创新类业务。

  根据《办法》,监管评级良好的信托公司应积极承担引领行业转型发展和帮助行业化解风险的社会责任,监管机构在对已出现风险的信托公司进行处置时,可指定监管评级良好的信托公司担任托管机构或承担相应职责。

  此外,信托公司缴纳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时,监管评级结果1—4级分别对应监管费计算中风险调整系数的一至四级,监管评级结果5级与6级对应监管费计算中风险调整系数的五级。信托业保障基金筹集时,不同监管评级结果的信托公司执行差异化标准。

  《办法》特别提出,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和系统性影响评估结果原则上仅供监管机构内部使用,不得对外公布。必要时,监管机构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向有关政府或金融管理部门通报,但应要求其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信托公司应对监管评级结果和系统性影响评估结果严格保密,不得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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